原告毛XX,女,汉族,1955年11月16日生,丹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秦XX,江苏XX律师。
被告盛XX,男,汉族,1954年1月2日生,丹阳市人。
被告盛X,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生,丹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周X、靳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XX与被告盛XX、盛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毛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邹亮
书 记 员 谢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