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康XX。
法定代表人周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小娟,嘉峪关XX律师。
申请人上海XX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5XXXX0228648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甘肃XX公司,收款人嘉峪关XX公司,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日期2013年3月7日,到期日2013年9月7日,持票人上海XX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XX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XX
审判员 王国纪
审判员 朵XX
书记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