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林X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2014)赣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俊材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林XX,男,1982年7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梅林镇银河大道XX162房,身份证号码:XXX,电话号码:159XXXX6778。


委托代理人刘俊材,江西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电话号码:136XXXX0148。


被告杨X,女,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赣县梅林镇银河大道XX162房,身份证号码:XXX,电话号码:137XXXX2729。


原告林X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俊材,被告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原告与被告在校读书期间开始恋爱;2007年4月3日双方在赣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3月生育小孩林XX;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原告一直在外地工作,夫妻感情无法融合,被告于2009年底提出离婚,原告拒绝。此后双方感情一直冷淡,原告有二次婚外情,至今已完全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林X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承担1000元/月的生活教育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说我们感情不和,我们一直没有感情不好,我们是有恋爱基础的,原告说感情不和只是一个理由而已,原告说我2009年提出离婚,只是我们在争吵的时候提出来的,感情不好的话就不会生小孩,原告对我和小孩都很好。现在原告说感情破裂,是原告在外面有女人。夫妻之间都会有小矛盾和摩擦,原告说是感情不和不是事实。2012年我怀了第二胎,去医院检查后知道是女孩就打掉了。如果我们感情不好的话就不会要第二胎。即使原告有外遇,我能原谅他,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告林XX与被告杨X在校读书期间开始恋爱。2007年4月3日双方在赣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3月生育小孩林XX。婚后,原告常在外地工作,被告在赣县居住。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经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较深的感情。只要双方多交流,多沟通,原、被告能和好。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在婚姻中有二次外遇。但被告表示能原谅原告,愿意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被告不同意离婚。现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因其夫妻感情确还未完全破。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诉请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X



书记员  叶X


  • 2014-03-20
  •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