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XX,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丁娟,广东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金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叶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XX,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杜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诉人佛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李XX、何XX、陈XX、付XX因与张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所依据的本院(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已被本院(2012)佛中法审监民再字3号民事判决撤销,且遗漏侵权行为的实际获利者罗XX、黄XX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佛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02元,李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0元,何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0元,陈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6元,付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21.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睿
审 判 员 张雪洁
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
书 记 员 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