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江凌,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X,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刘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