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黄XX与刘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綦法民初字第057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江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江凌,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X,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刘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胡XX


  • 2014-08-13
  • 綦江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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