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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XX、彭XX与王XX、姚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沙法民初字第024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江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尹XX,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江凌,重庆XX律师。


原告彭XX,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江凌,重庆XX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姚XX,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彭XX与被告王XX、姚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尹XX、彭XX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XX、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XX、彭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



书 记 员  卢XX


  • 2015-03-03
  •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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