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XX,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江凌,重庆XX律师。
原告彭XX,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江凌,重庆XX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姚XX,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彭XX与被告王XX、姚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尹XX、彭XX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XX、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XX、彭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
书 记 员 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