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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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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8号。

负责人:李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杨静,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会。

委托代理人:尹玉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前赔偿被上诉人孙建会各项损失共计140000元(给付方式:上诉人将赔偿款140000元直接汇入被上诉人孙建会在中国农业银行青县支行开户的账户内,账号:62×××74);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上诉人孙建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163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景岭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付 毅

书记员  王金娜

  • 2015-08-05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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