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民)申字第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进峰律师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XX,女,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XXX弄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甘XX,女,193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XX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陈进峰,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X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既未收到案件诉讼材料,也未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法院却以被告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缺席判决。事实上,由于申请人家庭经济拮据等原因,只能从肇嘉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搬出,借房居住于闵行区。法院违反法律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造成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未收到所谓的《律师函》。对相关设备处理事宜,是被申请人未按双方协议履行,申请人去租赁地搬运设施设备时,因被申请人更换门锁而无法搬离,申请人联系被申请人无果,造成无法搬运。三、判决书认定申请人在租赁期内,因经营困难提前退租并拖欠租金,显属违约。事实上,退租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并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及租金结算方式,不存在擅自退租的事实。综上,申请人认为,法院判决使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未得到应有的保障,存在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之规定,特提出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甘XX提交意见称,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申请人王XX在本案审查过程中还称,其自2005年起不居住于户籍地上海市XX浜路XXX弄XXX号XXX室,他处租房居住。由于无固定住址,故未告知被申请人,但留了电话联系方式。2012年12月,申请人更换新的手机号码后,曾联系过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不接电话无法联系。


经查,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立案受理甘XX诉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后,当日即通过XX特快专递方式向王XX户籍所在地发送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同年8月30日,因王XX迁移新址不明导致诉讼材料退回。2012年9月24日,本院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同时明确了开庭时间、地点、相应法律后果。公告张贴于本院公告栏、上海法院因特网、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XXXX弄XXX号XXX室)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告栏等处。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系对其再审申请法定事由的审查,事由成立的,应当再审;不符合法定事由情形的,应予驳回。因申请人也承认自2005年起即不居住于户籍地房屋,且无固定住所,所以,本院在无法向王XX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的情况下,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的要求。另经查,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均对其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了当庭出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也已当庭组织质证。而申请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以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为由依法缺席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综上,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再审,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汤克新


审判员  曹 敬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张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 2014-01-21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