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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上海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进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


委托代理人戴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徐XX。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X,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X。


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XX律师。


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上海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037元,减半收取计11,0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俭蓉


人民陪审员  郑誉华


人民陪审员  严XX



书 记 员  邓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4-01-26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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