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阳信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负责人:李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河北XX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阳信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李XX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阳信XX公司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阳信XX公司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