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阳信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黄民初字第277号
交通事故
王天军律师 当前活跃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主任
  • 4.9
    用户评分
  • 7万+
    服务人数
  • 1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阳信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负责人:李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河北XX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阳信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李XX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阳信XX公司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阳信XX公司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徐XX


  • 2015-02-26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天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天军律师
4.9分服务:7万+人执业:18年
王天军律师
11309200****9561 执业认证
  •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 河北省沧州市浮阳北大道19号气象大厦6楼
傲宇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40余位,每月承办案件上百起,专业办理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土地房产、家庭婚姻、劳动工伤以及保险理赔...
  • 151 0085 6386
  • 1510085638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