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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阳信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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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阳信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负责人:李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阳信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李XX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阳信XX公司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阳信XX公司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徐XX

  • 2015-02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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