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女,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XX,隆回县六都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XX,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人。
委托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马XX与被告阳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XX承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欧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