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XX,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X,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原告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跃国
代理书记员 欧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