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王X、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葛XX
委托代理人仲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