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XX。
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大勇
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