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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葛XX,程X,沭阳县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3)沭华民初字第1275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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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庄XX、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葛XX。


被告沭阳县XX公司。


法定代理人赵XX。


被告中国XX公司。


委托代理人蔡XX,江苏XX律师。


被告程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飞


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


人民陪审员  孙XX



书 记 员  陈XX


  • 2014-01-13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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