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沭阳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XX。
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X,江苏XX律师。
被告许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飞
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
人民陪审员 孙XX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