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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沭阳县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沭胡民初字第0031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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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居民。


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沭阳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十字社区管委会院内。


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继林



书 记 员  张XX


  • 2013-12-31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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