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居民。
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沭阳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十字社区管委会院内。
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继林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