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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3)沭胡民初字第1091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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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居民。


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杨XX,居民。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继林



书 记 员  张XX


  • 2014-01-09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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