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居民。
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杨XX,居民。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继林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