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迁市XX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浙江商城XX。
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蔡X。
被告汤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XX公司诉被告蔡X、汤X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