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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李XX与王XX、郭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河新民初字第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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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郭XX,出生年月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李XX诉被告王XX、郭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李XX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朱XX、李XX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王XX


审 判 员  苗XX


人民陪审员  桑 湻



书 记 员  梁XX


  • 2014-03-11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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