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郭XX,出生年月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李XX诉被告王XX、郭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李XX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朱XX、李XX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王XX
审 判 员 苗XX
人民陪审员 桑 湻
书 记 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