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居民。
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周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周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对被告周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