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居民。
委托代理人庄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尤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尤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方X
书记员 沙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