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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尤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沭开民初字第00863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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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居民。


委托代理人庄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尤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尤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方X



书记员  沙X


  • 2015-07-02
  • 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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