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居民。
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蔡X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诉被告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X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蒿士建
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
人民陪审员 韩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