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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季XX诉被告乔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建民初字第01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巫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季XX,女,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巫杰,江苏XX律师。


被告乔XX,男,汉族,居民。


被告XX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XX。


负责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XX诉被告乔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季XX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X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季XX负担。


审 判 长  王守荣


审 判 员  邵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开



书 记 员  卓XX


  • 2014-05-05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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