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XX,女,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巫杰,江苏XX律师。
被告乔XX,男,汉族,居民。
被告XX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XX。
负责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XX诉被告乔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季XX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X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季XX负担。
审 判 长 王守荣
审 判 员 邵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开
书 记 员 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