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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董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都潘民初字第01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巫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朱XX,居民。


委托代理人董X,女。


被告董XX,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XX、巫杰,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董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坚


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


人民陪审员  杨文君



书 记 员  成XX


  • 2014-12-18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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