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居民。
委托代理人董X,女。
被告董XX,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XX、巫杰,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董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坚
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
人民陪审员 杨文君
书 记 员 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