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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程X、盐城市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都大民初字第029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巫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XXX,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XX、巫杰,江苏XX律师。


被告程X,居民。


被告盐城市XX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XX、204室。


法定代表人吴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XX。


法定代表人宦传方,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仇XX,江苏XX律师。


原告XXX与被告程X、盐城市XX公司、江苏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XXX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X、盐城市XX公司、江苏XX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X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X撤回对被告程X、盐城市XX公司、江苏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 判 长  朱文峰


代理审判员  孙伟为


人民陪审员  施玉昌



书 记 员  周XX


  • 2014-11-25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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