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XX、巫杰,江苏XX律师。
被告程X,居民。
被告盐城市XX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XX、204室。
法定代表人吴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XX。
法定代表人宦传方,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仇XX,江苏XX律师。
原告XXX与被告程X、盐城市XX公司、江苏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XXX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X、盐城市XX公司、江苏XX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X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X撤回对被告程X、盐城市XX公司、江苏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 判 长 朱文峰
代理审判员 孙伟为
人民陪审员 施玉昌
书 记 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