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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与赵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亭民初字第08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巫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程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巫杰,江苏XX律师。


被告赵XX,男,汉族。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城人民东XX。


负责人徐X,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与被告赵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程X负担。


审 判 长  马立国


审 判 员  韩顾莉


人民陪审员  董 琴



书 记 员  王 艳


  • 2014-09-02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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