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巫杰,江苏XX律师。
被告赵XX,男,汉族。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城人民东XX。
负责人徐X,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与被告赵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程X负担。
审 判 长 马立国
审 判 员 韩顾莉
人民陪审员 董 琴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