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XX。
委托代理人巫杰,江苏XX律师。
被告陈XX。
被告王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XX与被告陈XX、王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XX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顾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戴 琴
书 记 员 沈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