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顾XX、陈XX与陈XX、王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射民初字第004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巫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顾XX。


委托代理人巫杰,江苏XX律师。


被告陈XX。


被告王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XX与被告陈XX、王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XX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顾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戴 琴



书 记 员 沈卉慧


  • 2015-03-31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