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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与李X、朱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亭民初字第13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巫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夏XX。


委托代理人巫杰,江苏XX律师。


被告李X。


被告朱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江苏省启东市公园北XX。


负责人盛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X与被告李X、朱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乔X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熊XX


  • 2015-07-10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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