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XX。
委托代理人巫杰,江苏XX律师。
被告李X。
被告朱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江苏省启东市公园北XX。
负责人盛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X与被告李X、朱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乔X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熊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