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XX。
负责人黄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杨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X与被告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X在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齐X负担。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