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沭阳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XX。
委托代理人许智,章X,江苏XX律师。
被告许XX。
原告沭阳县XX公司诉被告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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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汤XX
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
人民陪审员 孙XX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