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X,女。
委托代理人张XX、巫杰,江苏XX律师。
被告何X,男。
被告何X某,女。
原告蒋XX与被告何X、何X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蒋XX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蒋XX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