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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与何X,何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3)亭民初字第47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巫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蒋XX,女。


委托代理人张XX、巫杰,江苏XX律师。


被告何X,男。


被告何X某,女。


原告蒋XX与被告何X、何X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蒋XX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蒋XX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高XX


  • 2014-01-26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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