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孙丽娟,江苏XX律师。
被告包XX。
委托代理人包XX。
原告黄XX诉被告包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丽娟、被告包XX及其委托代理人包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包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包某乙。婚后当事人夫妻感情尚可,但2012年7月儿子因病夭折后,夫妻间产生矛盾并分居。原告曾于2013年11月来院诉求离婚未果,现原告第二次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黄XX与包XX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X,账号:105XXXX0400095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邓X
书记员 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