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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包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熟开民初字第002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丽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孙丽娟,江苏XX律师。


被告包XX。


委托代理人包XX。


原告黄XX诉被告包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丽娟、被告包XX及其委托代理人包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包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包某乙。婚后当事人夫妻感情尚可,但2012年7月儿子因病夭折后,夫妻间产生矛盾并分居。原告曾于2013年11月来院诉求离婚未果,现原告第二次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黄XX与包XX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X,账号:105XXXX0400095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邓X



书记员  杨X


  • 2014-07-15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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