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孙丽娟,江苏XX律师。
被告余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余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 钱XX
书记员 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