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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余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熟虞民初字第050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丽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孙丽娟,江苏XX律师。


被告余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余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  钱XX



书记员  夏XX


  • 2014-05-19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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