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毛XX,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丽娟,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邵XX,男,汉族,1954年7月10日生。
毛XX与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熟兴民初字第0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邵XX应给付毛XX人民币4956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9562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邵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能履行。此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邵XX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毛XX人民币2500元,2015年开始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本案执行费64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该案以终结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所以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鉴于此协议履行期限过长,且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熟兴执字第05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邵宝华
执 行 员 刘允枫
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
书 记 员 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