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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熟支少民初字第00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丽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石XX。


委托代理人孙丽娟,江苏XX律师。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XX于2014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石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



书 记 员  马向军


  • 2014-07-01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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