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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熟尚少民初字第00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丽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陆XX。


委托代理人孙丽娟,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力,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X。


原告陆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丽娟、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X诉称:2002年3月、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同居。××××年××月××日,原被告生育儿子陆XX。××××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生育女儿陆XX。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相互间对彼此的性格、脾气、生活习惯缺乏了解,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彼此结怨,无法沟通。被告平时生性多疑,经常无理取闹,多次叫其家人殴打原告,威胁原告父母,导致原被告双方感情恶化,难以共同生活下去。原告认为双方现已无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XX辩称:原被告之间虽然有点矛盾,但是没有什么大矛盾。被告对原告是有感情的,双方之间只是缺少沟通,为了孩子,被告还是希望与原告好好过日子的。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3月、4月相识,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陆XX,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陆XX。陆XX、陆XX现均在云南省昆明市读书。双方婚前婚后关系一度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申请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陆XX与被告张XX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陆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X,账号:105XXXX0400095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唐海山



书 记 员  顾晓雯


  • 2014-07-08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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