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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XX公司与莘县安居住宅发展中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聊商初字第17-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春雨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XX。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X。


委托代理人:宋XX,山东XX律师。


被告:莘县安居住宅发展中心。住所地:莘县北环路房XX。


法定代表人:曹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


委托代理人:杨XX,山东XX律师。


第三人:山东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春雨,山东XX律师。


原告济南XX公司诉被告莘县安居住宅发展中心、第三人山东XX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 原


审判员 刘晓光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肖XX


  • 2014-07-14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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