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女,汉族,淮南XX集团潘三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王XX,淮南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XX,男,汉族,淮南XX集团朱集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敏,安徽XX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马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水淮红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人民陪审员 郑文卿
书 记 员 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