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郭X、卢小伟,江苏XX律师。
被告邹X。
被告王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邹X、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审判长 杨XX
书记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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