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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邹X、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合同事务
  • (2015)宿城民初字第14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卢小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郭X、卢小伟,江苏XX律师。


被告邹X。


被告王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邹X、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审判长 杨XX



书记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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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6-24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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