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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宿城民初字第108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卢小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鲍X。


委托代理人卢小伟,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X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鲍X承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卞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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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10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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