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X。
委托代理人卢小伟,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X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鲍X承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卞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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