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安XX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XX门面。
法定代表人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小庆,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毛XX,女,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XX公司诉被告毛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计16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欧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