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委托代理人黄小庆,江西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严某某,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原告吴XX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国强
书 记 员 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