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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91号吴XX与严某某离婚纠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吉民初字第39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小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X,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委托代理人黄小庆,江西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严某某,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原告吴XX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国强



书 记 员  章XX


  • 2014-04-21
  •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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