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XX,女,1988年10月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务农,住吉安县。
委托代理人黄小庆,江西XX律师。
被告肖XX,男,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务农,住吉安县。
原告肖XX诉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肖XX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XX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肖 焰
书 记 员 章文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