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肖XX和肖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吉民初字第2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小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肖XX,女,1988年10月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务农,住吉安县。


委托代理人黄小庆,江西XX律师。


被告肖XX,男,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务农,住吉安县。


原告肖XX诉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肖XX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XX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肖 焰



书 记 员 章文伯


  • 2015-03-23
  •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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