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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XX与浙江XX公司、江西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吉民初字第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小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肖XX,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负责人李X,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XX、黄小庆,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与被告浙江XX公司、江西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XX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XX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X撤回对被告江西XX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刘苏华



书 记 员  肖 焰


  • 2014-12-17
  •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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