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XX,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负责人李X,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XX、黄小庆,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与被告浙江XX公司、江西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XX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XX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X撤回对被告江西XX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刘苏华
书 记 员 肖 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