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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XX公司与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锡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滁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XX律师。


被告:XX公司。


负责人:钱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X,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滁州XX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滁州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晨



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 2015-01-13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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