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陈XX,安徽XX律师。
被告:余XX,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
被告:樊X,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四川市乐山市。
负责人:李XX,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徐XX与被告余XX、樊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於XX
代理书记员 杜XX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