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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锡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楚XX,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李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XX,北京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XX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XX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楚XX负担。


审 判 员  张玉梅



代理书记员  贾 瑶


  • 2014-12-08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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