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楚XX,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李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XX,北京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XX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XX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楚XX负担。
审 判 员 张玉梅
代理书记员 贾 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