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男,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高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张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娟
代理书记员 张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