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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张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锡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男,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高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张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娟



代理书记员  张峥


  • 2014-12-12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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